【今日关注】新冠检测费用再降、开发区每周2次全员核酸、住房公积金新政
发布时间:2022-05-26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配合做好大规模筛查和常态化检测工作,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现就进一步降低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各省份要将单人单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16元;多人混检统一降至不高于每人份5元。实行检测价格和试剂价格分开计价收费的省份,要按照不高于上述水平设置封顶标准。
二、进一步下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冠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降至不高于每人份2元;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收费总额的封顶标准降至不高于每人份6元。
三、各省份制定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抗原检测政府指导价均为最高限价,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对于政府组织的大规模筛查、常态化检测,要充分考虑到规模效应和基层组织、志愿者对成本的分担效应,新冠病毒核酸多人混检按照不高于每人份3.5元的标准计费,检测机构仅提供样本转运及检测服务的,需进一步降低计费标准。
四、各省份医保部门参考目前全国已有的挂网采购价格,在6月10日之前,通过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竞价挂网、参与跨省联盟采购、区域价格比较等多种方式,使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将新冠核酸检测所需扩增试剂、提取试剂、采样器具等物耗成本降至单人单检价格的40%以内。
五、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非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
六、各省份应在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调价工作。涉及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其它相关事项,按照医保办发〔2021〕45号、医保办发〔2022〕5号、医保办函〔2022〕13号文件执行。
廊坊开发区关于开展常态化新冠病毒核酸筛查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及时排查疫情潜在风险,按照上级安排部署,经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每周开展两次常态化新冠病毒核酸筛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酸检测人员范围
区域内所有居民,含外来人员,各企业、工地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从业人员。
二、核酸检测采样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每周三、周六上午7:00开始(具体时间以所在村街(社区)、单位通知为准)。
(二)地点:按所在村街(社区)、单位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进行。
三、注意事项
(一)全区在常态化新冠病毒核酸筛查时,不再执行封控管理,人员随检随走,持居民通行证即可恢复有序流动,未做核酸人员将影响后续出行。
(二)请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准备好“廊坊核酸检测”小程序采样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距离,分时段有序前往指定采样点进行采样。
(三)正在接受居家隔离管理人员请勿外出,由村街(社区)、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上门采样;患有重病、行动不便的群众,要及时向所在村街(社区)报备,等待工作人员上门采样。
(四)48小时内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人员不能进行核酸采样,但必须及时向所在村街(社区)、单位说明情况,提供证明并做好登记,48小时后及时进行核酸检测。
(五)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暂时不要前往集中采样点,要提前报告所在村街(社区)、单位,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对不参加常态化新冠病毒核酸筛查人员,将其居民通行证赋“黄码”,不得出入村街(社区)、单位及公共场所。对拒不配合、不支持核酸检测工作、扰乱秩序及瞒报、谎报、伪造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请广大居民朋友积极配合各采样点工作人员做好核酸检测工作,不信谣、不传谣、不恐慌。核酸检测政策将根据上级规定和疫情形势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具体以官方通告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